黄冈市建筑业协会
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88号(长安郡9号楼一楼右一)
电话:0713-8838930
传真:0713-8838930
邮箱:44231889@qq.com
网址:www.hgjzx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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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行为的通知》(鄂建函〔2018〕803号)、《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函〔2018〕598号)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充分发挥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作用,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有效打击虚假检测行为,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见证取样送样环节信息化管理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进行合同登记。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登录省检测监管平台,在“见证取样人员能力评价”栏目,按要求上传授权书、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并参加见证取样相关知识测试,通过能力评价且办理授权绑定后,方可承担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个人可通过实名注册后进行网上考试(省检测监管平台能力测试网址:http://hbjsinfo.com),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或取样人员没有通过能力评价,检测机构应拒绝接受该项目的送检样品。
3.在全市推广使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二维码能够通过检测机构建立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检测监管平台识别。具有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取样人员使用手机移动端,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见证人员使用手机移动端,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完成见证工作。
4.所有送检样品必须在现场完成绑定或植入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人员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信息系统对见证、取样人员的身份、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进行核定,并按规范要求验样。见证、取样人员身份相符,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相一致的,信息系统将自动录入并进入下步操作。
二、全面实施检测试验环节信息化管理
1.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到省检测监管平台,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二维码标识并能被识别。
2.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检测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并实时接入至省检测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应储存视频信息,且保存时限不少于两个月。
3.所有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凡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将自动上传到省检测监管平台,由系统适时自动推送至建设单位以及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有检测报告编号应通过信息系统于每个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对上传、推送的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充分发挥检测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
1.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将检测参数、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改进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2.2020年9月1日前,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熟练掌握检测信息化操作程序,检测机构应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和试验设备改造工作。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我市在建工程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规定,不带有唯一性标识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信息和检测合同登记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等情况的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在相关系统平台通报。
3.市住建局将利用省检测监管平台登记、上传的有关信息,采取随机抽查、巡查等方式重点对见证取样送样不规范、检测信息上传不真实、检测报告编号上传不及时、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落实不到位及虚假检测八类行为等问题进行抽查,并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9日